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作者: 陆丰陆丰 | 日期: 2020-05-06


陆丰市人民法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公安局

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陆公通[2020]4号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涉毒、涉枪、涉命案、涉盗抢销、涉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悔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在逃人员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蔽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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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人民法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公安局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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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平安陆丰

编辑 | 风起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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