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祭祖引发山火,一名女子被判处一年半...

作者: 陆丰陆丰 | 日期: 2020-04-11





海丰县女子陈某甲在祭祖过程中未注意森林防火安全,导致正燃着的蜡烛引燃祖坟周围的杂草,引起火灾。造成过火面积52.72公顷,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海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去年4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海丰县平东镇某山头其祖坟祭拜时,因点燃的蜡烛没放稳,致蜡烛倒地引燃旁边的杂草,进而引发山火。着火后,被告人陈某甲与家人及时扑打山火,但因火势过大无法扑灭,遂离开。

同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诉失火的经过。

经海丰县林业局鉴定,该宗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52.72公顷,共受损活立木蓄积量为344.09,受害林木总株数61725株,共价值人民币788116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取得上述受损林木权属人陈某乙的谅解。

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作出上述判决。

汕尾日报记者:邓帼梅
通讯员: 彭康洁

法官说法:

今年形势比往年更严峻,疫情防控工作和森林防火工作交错叠加,为避免清明期间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和森林火灾发生,倡导群众文明祭祀,共抗疫情。如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将被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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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汕尾日报新媒体

编辑 | 风起长林

陆丰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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