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公安通报三宗涉疫情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Author: N/A | Created: 2020-02-06

警情通报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公安民警不畏艰辛,坚守岗位,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凡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一律从快从重予以查处。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共办理涉及疫情行政案件29宗,查处违法人员32名;办理涉疫情刑事案件4宗,刑事拘留4人。现将其中三宗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石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隐瞒不报案

2020年1月13日,石某(男,62岁,红海湾东洲街道人)与其家人一共7人到湖北洪湖市参加其女儿婚礼,1月16日回到红海湾东洲街道,期间有在疫情发生地逗留。2020年1月24日,红海湾东洲街道东一村委会干部在排查时两次到石某家询问石某与家人是否去过疫情发生地,石某故意隐瞒其真实行程和活动,否认到过疫情发生地。政府部门及时发现后,对其采取了隔离措施,经过最长潜伏期后,对其解除了隔离。因石某拒不执行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公告中“重点地区人员需向村委、街道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规定,不向政府机关主动报告其一家人到过疫情发生地的行为,故意隐瞒其真实行程和活动,红海湾分局依法作出对违法嫌疑人石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海丰县附城镇黄厝寮村村民在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聚集举办祭祀活动案



2020年2月3日上午,海丰县附城镇黄厝寮村村民理事会举办农村民俗祭祀活动,组织村民到本村的帝爷公庙领取俗称“炮头”的吉祥象征物品,造成村民聚集的状况。接报后,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民警迅速到达现场,立即有秩序疏散人群,并将组织该场民俗活动的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审讯,黄厝寮村理事会成员范某界、范某生、黄某阳、黄某好,村长范某钦等人对明知政府公布了一律暂停或取消多人参与农村民俗活动通知的情况下,仍举办民俗活动,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海丰县公安局已依法对以上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林某格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工作,妨害公务案

2020年01月31日,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陆丰市公安局组织民警在防控主干线路面甲港公路卡点检查,犯罪嫌疑人林某格(女,37岁,陆丰市甲西镇人)乘坐驾驶人林某泽(另案处理)驾驶的一辆摩托车由惠来县途径该检查口时,执勤民警发现林某格等人没按照规定佩戴头盔及口罩,要求其佩戴口罩以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但其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执勤民警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接受调查,犯罪嫌疑人林某格拒不提供,并喊称,“我为什么要提供给你们”。在民警准备依法将林某格带离现场时,犯罪嫌疑人林某格叫喊“警察打人”,用侮辱性的语言辱骂执勤人员,强烈抵抗、打伤现场执勤人员。随后林某格被带至陆丰市公安局甲西派出所进行调查。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林某格对辱骂、打伤执勤人员一事供认不讳。陆丰市公安局依法对林某格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调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汕尾市公安局郑重提醒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活动,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1

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隐瞒到过疫情发生地或与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人员密切接触情况,不配合疫情排查、登记、报告的。


2

明知已经感染或与感染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隐瞒不报,随意外出走动,造成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


3

拒绝、阻碍、妨害医务人员、人民警察及其他疫情防控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封闭场所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4

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


5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医务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实施威胁恐吓、人身伤害的。


6

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防护服、医疗器械等防治防护产品及其他医用物资的。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公安机关将视情节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严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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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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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平安汕尾

编辑 | 风起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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